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民初92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系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源县肇源镇田园水果店,住所地肇源县澳门大世界道北西100米。
经营者:李冬梅。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肇源县肇源镇田园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肇源县肇源镇田园水果店纠纷已经和解,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