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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百事祥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民初322号
案件名称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百事祥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成凤;青岛百事祥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322号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京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成凤。

被告:青岛百事祥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王新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利,山东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孝夕阳公司)与被告王成凤、青岛百事祥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事祥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孝夕阳公司就其在同一双鞋上享有的共计五项外观设计专利权对王成凤、百事祥公司同时提起了包含本案在内的五件侵权诉讼,本院均已立案。

因该五案当事人均相同,涉及的被诉侵权产品相同,各项专利又集中于同一产品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据此,为便于案件审理,本院将该五案并入一案〔均并入(2021)鲁01民初319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01民初319号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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