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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普通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1027执168号
案件名称林文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普通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桂东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文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027执168号林文词:本院执行的林文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执行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文词自动履行40000元。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符合结案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

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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