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吴善旺与东莞市野马机械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民初70号
案件名称吴善旺与东莞市野马机械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善旺;东莞市野马机械有限公司;宁津县城北木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70号原告:吴善旺,男,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野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许秀娟,经理。

被告:宁津县城北木器厂,经营者曹玉治,经营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长官镇小曹村小曹工业园向北100米。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锋,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吴善旺与被告东莞市野马机械有限公司、宁津县城北木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东莞市野马机械有限公司对涉案名称为“雕刻机及其上料定位装置”(专利号:ZL201720644431.0)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20年4月8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被告东莞市野马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应当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