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70号原告:吴善旺,男,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野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许秀娟,经理。
被告:宁津县城北木器厂,经营者曹玉治,经营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长官镇小曹村小曹工业园向北100米。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锋,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吴善旺与被告东莞市野马机械有限公司、宁津县城北木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东莞市野马机械有限公司对涉案名称为“雕刻机及其上料定位装置”(专利号:ZL201720644431.0)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20年4月8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被告东莞市野马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应当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