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民初96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州县百湖佳佳乐购超市。
经营业主:李智,该超市经理。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诉被告肇州县百湖佳佳乐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退还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