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616号原告: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
法定代表人:方植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东迅扬电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
法定代表人:张利新。
被告:上海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宜公路。
法定代表人:陈良英。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迅扬电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