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1369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隍城百货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卫星村八字桥*号。
经营者:陈庆飞,男,汉族,1978年8月8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隍城镇圳头村圳头组***号。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隍城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隍城百货店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原告申请适用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吕清芳审 判 员 李 岚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