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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享靓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纽恩特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37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享靓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纽恩特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享靓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纽恩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西侧××大厦××栋××,组织机构代码:××××2543-2。

法定代表人:陈子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勇,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享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镇××路××号××幢,组织机构代码:××××773-X。

法定代表人:牟晓峰,董事长。

被告:上海纽恩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幢,组织机构代码:××××819-5。

法定代表人:牟晓峰,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享靓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纽恩特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30026501.3)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  春  辉审 判 员 费    晓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嘉莉(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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