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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黑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奇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54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黑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奇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黑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奇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544号原告:深圳市黑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深惠路吉星花园6栋609。

法定代表人:柯志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巍巍,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奇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石观工业区联润路安丰工业区E栋二楼西分隔体。

法定代表人:王凯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兴,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东莞分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霄阳,广东循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琼,广东循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黑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奇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20088692.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黑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黑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黑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4500元,由原告深圳市黑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市黑羽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祝  建  军代理审判员 陈    洋代理审判员 邹    雯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侯嘉敏(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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