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2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组织机构代码:55138508-2。
法定代表人:雷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博亚电子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643#东福大厦二楼AB区1号,实际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广场东路“安德电脑”一楼“安德电脑市场三星小米中国联通”,经营者钟根莱,男,汉族。
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杨静通讯店,经营场所蚌埠市火车站5号区A/B楼B号栋1单元1层108号,实际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广场东路“安德电脑”一楼“安德电脑市场三星小米中国联通”,经营者杨静,女,汉族,1975年1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博亚电子商行、蚌埠市龙子湖区杨静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