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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牡丹江市南方鼎兴电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黑10民初4号
案件名称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牡丹江市南方鼎兴电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南方鼎兴电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初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岩,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璇,黑龙江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南方鼎兴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田玉华,职务不详。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牡丹江市南方鼎兴电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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