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2007号 原告:上海樽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1601-11室。
法定代表人:凌博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爱丽,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济南市长清区运亭百货商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归德街道办事处李官庄村委向东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赵运亭。
原告上海樽熙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运亭百货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樽熙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樽熙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樽熙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上海樽熙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