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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现兴、沈文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61号
案件名称陈现兴、沈文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现兴,沈文蛟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现兴,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鄄城县,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文蛟,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宾,广东瀛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现兴因与被上诉人沈文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一种组合式衣帽架”,专利号为ZL20143002××××.X)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9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本案中,原告通过网上购买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在广州,即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广州,依法应由原审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因此,被告陈现兴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陈现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现兴负担。

陈现兴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2016)粤73民初98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上诉人为了管辖权,故意向上诉人购买产品,并将收货地约定在广州,这是被上诉人的故意行为,是一种钓鱼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青岛市城阳区,上诉人淘宝注册的销售地是青岛,也就是所谓的侵权行为地是在青岛。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正确,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沈文蛟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上诉人陈现兴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案主要涉及地域管辖异议问题,具体表现为被上诉人沈文蛟网购的收货地广州市能否认定为侵权行为地。

从网络买卖的特点看,网络买卖行为跨地域进行,从买受人下单购买到出卖人发货再到买受人收货,均为买卖行为的组成部分,故买受人收货地可认定为涉嫌侵权行为地之一。

被上诉人为证明上诉人涉嫌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已经提交初步证据证实其向上诉人购买了涉嫌侵权产品,且上诉人邮寄至广州市后已由被上诉人签收,故,本案网购收货地广州市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且有权管辖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陈现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陈现兴上诉认为其住所地和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均位于山东省青岛市,故本案均应移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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