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雅民初字第77号之二原告:成都市赛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崇安路。
法定代表人:漆启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英,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贵江,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市名山区帝露木门专卖店,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新民路***号。
代表人:王燕,该店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支陵,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崇安路629号。
法定代表人:汪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支陵,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赛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安市名山区帝露木门专卖店、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赛森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赛森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赛森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成都市赛森木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