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068号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2号金蝶软件源A座1-8层,法定代表人:徐少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风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美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露,女,199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被告杨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5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