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终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美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肖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宏冶光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俊,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恒毅,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吴剑,男,汉族,1978年10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
原审被告:湖州联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肖宁,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杭州美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宏冶光电贸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吴剑、原审被告湖州联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美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以本案各方当事人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美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美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上诉人杭州美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剑峰审 判 员 徐卓斌代理审判员 孔立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