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825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波。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