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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横沥淘宝电讯经营部、黄林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973民初823号
案件名称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横沥淘宝电讯经营部、黄林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横沥淘宝电讯经营部,黄林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823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霞,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翠婵,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横沥淘宝电讯经营部,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中山路398号。

经营者:黄林国。

被告:黄林国,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横沥淘宝电讯经营部、黄林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00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冯鼎臣人民陪审员  殷伟强人民陪审员  凌栩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莫石基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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