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9469号原告: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现代置业大厦西楼905(办公)室-1。
法定代表人:董孟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木海,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长丰,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木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