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152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华东商贸崔小伟五金电器经营部,经营者崔小伟,住所地无锡市华东商贸城摊位号10622、1069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华东商贸崔小伟五金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市华东商贸崔小伟五金电器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