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444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
法定代表人:董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塘区惠客隆食品商行,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新惠家园**号*楼部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北塘区惠客隆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塘区惠客隆食品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