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终3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华澳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路2号国际会议中心写字楼10楼11号。
法定代表人:周宗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渠江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罗庆红,董事长.上诉人珠海华澳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6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12月7日向上诉人珠海华澳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单》,告知其应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54815元,逾期交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在通知限定的期限内,上诉人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珠海华澳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