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冠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里宅村22幢。
法定代表人:郝英,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步云,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
上诉人义乌冠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楼步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13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义乌冠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义乌冠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