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终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建阳,男,汉族,1987年5月4日生,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珍妮,女,汉族,1990年5月10日生,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方婉琳,均为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锦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家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福州、黄舒婷,分别为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上诉人苏建阳、蔡珍妮因与被上诉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丽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锦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东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5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新百丽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百丽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52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审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审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