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6601号原告:宁波市宏邦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檀树头路模具城。
法定代表人:赵宏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义乌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梅珍,女,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宏邦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舒梅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市宏邦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宏邦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宏邦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