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15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城厢镇清梅五金工具经营部,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城西北路8号五洋商城11幢104室,组织机构代码L7869222-2。
经营者:胡玉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市城厢镇清梅五金工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