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1561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兆太,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宏晶汽车配件门市部。
经营者:潘忠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挥龙,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明,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宏晶汽车配件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