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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睢县米新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03知民初506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睢县米新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睢县米新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506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睢县米新食品超市,住所地睢县。

经营者:王苍龙,男,汉族,1989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睢县米新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下和解且被告已履行赔偿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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