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54号原告:深圳市迈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来,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森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何刚。
被告:东莞市智选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沈翥。
原告深圳市迈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测公司)诉被告东��市森威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智选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迈测公司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本案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同日,迈测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迈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迈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迈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