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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邦德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金威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01)鲁01知民初38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238号
案件名称济南邦德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金威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01)鲁01知民初3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邦德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金威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238号原告:济南邦德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孔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俊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东,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金威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蒋习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卓庆群,女,公司员工。

原告济南邦德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金威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济南邦德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在立案后未交纳诉讼费,并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同意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济南邦德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在立案后未交纳诉讼费,并明确表示同意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济南邦德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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