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596号原告:美得彼烹饪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古宇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琳,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麦机械(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吕国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启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梅芳。
被告:上海佰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邢建捷。
原告美得彼烹饪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麦机械(无锡)有限公司、上海佰晋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美得彼烹饪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美得彼烹饪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美得彼烹饪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为4,400元,由原告美得彼烹饪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代理审判员 鲍韵雯审 判 员 陈瑶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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