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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7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祝塘欧多福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81民初2697号
案件名称2697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祝塘欧多福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祝塘欧多福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269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祝塘欧多福副食店,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新圩路**号。

经营者:邓有花,女,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祝塘欧多福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祝塘欧多福副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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