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博泓特电子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4民初25056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博泓特电子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博泓特电子批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5056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博泓特电子批发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明通数码城3A202。

经营者黄国雄。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博泓特电子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