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290号原告:金民海,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老八建筑机械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
经营者:倪伟填,男,汉族,1990年6月18日,住广东省增城市。
被告:倪伟填,男,汉族,1990年6月18日,住广东省增城市。
原告金民海诉被告广州市增城老八建筑机械五金经营部、倪伟填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