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436号申请人:潘广松,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莹,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娴,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卓迪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小塘五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东。
被申请人:鹤山市强陶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工业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球。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英源达抛光砖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丹路朗心桥边老敦塘。
法定代表人:王伟球。
申请人潘广松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卓迪机械有限公司、鹤山市强陶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英源达抛光砖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潘广松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对在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英源达抛光砖有限公司处的铣平装置、自动调压倒角器、切边头总成及上述产品的相关购买资料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50000元作为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广松的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英源达抛光砖有限公司处的铣平装置、自动调压倒角器、切边头总成及上述产品的相关购买资料予以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