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1523号原告:无锡市欧特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振新路。
法定代表人:朱永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湖区鑫尔德百货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周新苑三期邻里中心。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欧特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滨湖区鑫尔德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欧特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以不再缴纳诉讼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