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1842号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县中心街285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睦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山区前洲吉麦隆日用品商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山区前洲吉麦隆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以不再缴纳诉讼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