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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塘区林远敏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11民初575号
案件名称575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塘区林远敏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北塘区林远敏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57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祥,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塘区林远敏烟酒商行,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大街116号。

经营者:林元亨,男,194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塘区林远敏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不再缴纳诉讼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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