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初119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
法定代表人:董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唐县赵寨子镇易买得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赵寨子镇赵寨子街。
经营者:黄忠杰。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唐县赵寨子镇易买得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高唐县赵寨子镇易买得超市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