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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远度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等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2220号
案件名称河北雄安远度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等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雄安远度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

案由

案由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220号原告:河北雄安远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新县。

法定代表人:谭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羽枫,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立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享,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郑金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漠,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雨航,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雄安远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河北雄安远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雄安远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雄安远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河北雄安远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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