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2408号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A座36层3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宁,董事长。
被告:市北区安吉拉7百货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和兴路29号。
经营者:董彬。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北区安吉拉7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