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初80号原告: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前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蔡金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庆亮,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风行食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人和办事处吕寨村南段。
法定代表人:谷章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希臣,男,1982年3月12日生,住山东省高唐县。
原告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风行食客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山东风行食客食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