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317号原告:孙正权,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平,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尊,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斌豪五金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冈南工业大道中6号首层第9卡。
经营者:杨明现,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正安县。
本院受理原告孙正权诉被告中山市古镇斌豪五金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322060.6,外观设计名称“吊灯(MA04346C-001)”)纠纷一案后,原告孙正权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正权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正权撤诉。
本案受理费2525元,减半收取为1263元,由原告孙正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