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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乡县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民终187号
案件名称柏乡县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乡县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民终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柏乡县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柏乡县东环路中段路西“大润发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任国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龙,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人(原审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光,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柏乡县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民初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康成投资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的费用30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和理此一、康成投资公司是“大潤發”、“大润发”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5类。

上述商标经过十几年均推广和利用,已被国家商标局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社会美誉度,对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产生巨大影响。

柏乡县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系当地大型零售企业,其在门头字号、商场内标牌、商品价签、购物车(篮)客户服务台、会员卡、购物袋等处大量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多次突出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意图借助原告的注册商标巨大的社会影响力,使消费者构成混淆,牟取不正当利益。

柏乡县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康成投资公司的品牌形象及商业信誉,给康成投资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柏乡县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本院予以确认:一、柏乡县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在其今后的经营中停止突出使用“大润发”字号,包括停止使用“大润发购物中心”文字标识。

二、柏乡县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向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支付41000元损失费(已履行完毕);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减半收取525元,由柏乡县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四、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

五、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履行完毕,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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