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89号原告:李文俊,男,汉族,1980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谢小如,男,汉族,1988年12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30层。
法定代表人:周立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坤嘉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乙21号佳丽饭店M95。
法定代表人:曲忠伟。
被告:北京其益思美计算机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鼎好天地电子市场B座4109号。
负责人:沈美蓉。
被告:恒升永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
法定代表人:李九卿,经理。
被告: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B座7-11层。
法定代表人:牟贵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秀华,该公司法务。
原告李文俊、谢小如诉被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坤嘉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其益思美计算机配件经营部、恒升永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04日立案。
2016年8月11日和2016年9月6日,原告向本院分别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万坤嘉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俊、谢小如撤回对北京万坤嘉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