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261号原告:贾亚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冰,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福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学苑路岗当综合市场东排6号。
法定代表人:张友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华,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永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亚强与被告河北福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贾亚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亚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亚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亚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