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民初24号原告:陕西一行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商丹循环工业经济园区材料工程创业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王国伟,公司经理。
原告:商洛寒川商事有限公司。
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威尼斯水城503区*号楼*号,被告:北京智购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澄北路*号院*号楼*层B052。
法定代表人:尹明仁,公司经理。
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号**层*****单元。
法定代表人:安军,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一行科技有限公司、商洛寒川商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智购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陕西一行科技有限公司、商洛寒川商事有限公司于2017年年4月13日以相关证据需要准备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陕西一行科技有限公司、商洛寒川商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一行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商洛寒川商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