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790号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兰阿纳姆维尔佩维格大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AdriaanJacobusdeVries,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克苏诺贝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良琦,该公司中国区总裁。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