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493号原告:中山市加勒比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岚田村鸭肠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8。
法定代表人:李伦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开健,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绮岚,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大连英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2。
法定代表人:迟玉涵。
原告中山市加勒比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英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加勒比服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加勒比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加勒比服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中山市加勒比服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