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初70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邑县德平镇德百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德平镇正平大街德平百货商厦。
经营者:于文强。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邑县德平镇德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